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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2013年06月29日发布,2013年06月29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 (2001年04月28日发布,2001年05月01日实施,2013年06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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