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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版)
(2021年12月24日发布,2022年01月01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版)
(2001年10月27日发布,2001年10月27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修订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001年10月27日发布,2001年10月27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版)
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于1992年04月03日生效)
(1992年04月03日发布,1992年04月03日实施,2001年10月27日修订)
第二十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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