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版) (2001年10月27日发布,2001年10月27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001年10月27日发布,2001年10月27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版)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