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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 (2003年03月01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 (2003年03月01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于2003年09月01日生效) (2003年03月01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3年07月18日修订)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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