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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 (2003年03月01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十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 (2003年03月01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十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于2003年09月01日生效) (2003年03月01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3年07月18日修订) 第十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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