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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
(2003年03月01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十六条
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
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
(2003年03月01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十六条
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
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于2003年09月01日生效)
(2003年03月01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3年07月18日修订)
第十六条
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
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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