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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 (2003年03月01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 (2003年03月01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于2003年09月01日生效) (2003年03月01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3年07月18日修订) 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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