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 (2003年03月01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修改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