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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 (2003年03月01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修改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 (2003年03月01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修改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于2003年09月01日生效) (2003年03月01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3年07月18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修改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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