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正版) (2011年03月19日发布,2011年03月19日实施,2013年12月07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必须使用蚀刻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03月19日发布,2011年03月19日实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正版)将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中的“出版行政部门”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