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三十条

    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依照本条规定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进行经营性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三十条

    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依照本条规定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进行经营性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正版) (2013年12月07日发布,2013年12月07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三十条

    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依照本条规定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进行经营性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正版) (2011年03月19日发布,2011年03月19日实施,2013年12月07日修订) 第三十条

    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依照本条规定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进行经营性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03月19日发布,2011年03月19日实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正版)

    删去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中的“文化行政部门”,将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中的“文化行政部门”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于2002年02月01日生效) (2001年12月25日发布,2002年02月01日实施,2011年03月19日修订) 第三十条

    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依照本条规定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进行经营性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