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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