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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走私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走私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正版)
(2013年12月07日发布,2013年12月07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走私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正版)
(2011年03月19日发布,2011年03月19日实施,2013年12月07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走私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于2002年02月01日生效)
(2001年12月25日发布,2002年02月01日实施,2011年03月19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走私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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