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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04年05月30日发布,2004年07月01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12月7日修正版) (2004年05月30日发布,2004年07月01日实施,2013年12月07日修订) 第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07月01日生效) (2004年05月30日发布,2004年07月01日实施,2013年12月07日修订) 第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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