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04年05月30日发布,2004年07月01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2月6日修正版)四十二、删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