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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18年03月19日发布,2018年03月19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四)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六)污染程度;

    (七)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

    (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作出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船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四)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六)污染程度;

    (七)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

    (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作出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船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四)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六)污染程度;

    (七)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

    (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作出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船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 (2014年07月29日发布,2014年07月29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四)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六)污染程度;

    (七)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

    (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作出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船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正版) (2013年12月07日发布,2013年12月07日实施,2014年07月29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四)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六)污染程度;

    (七)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

    (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作出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船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 (2013年07月18日发布,2013年07月18日实施,2013年12月07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四)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六)污染程度;

    (七)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

    (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作出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船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10年03月01日生效) (2009年09月09日发布,2010年03月01日实施,2013年07月18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四)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六)污染程度;

    (七)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

    (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作出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船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于1983年12月29日生效) (1983年12月29日发布,1983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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