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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4年07月29日生效) (2014年07月29日发布,2014年07月29日实施)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遵守网间互联协议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保障网间通信畅通”。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电信业务资费标准。”

    删去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依法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删去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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