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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4年07月29日生效) (2014年07月29日发布,2014年07月29日实施)

    删去《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删去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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