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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 (2018年09月18日发布,2018年09月18日实施) 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8年09月18日发布,2018年09月18日实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

    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第一款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第四款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中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18年09月18日修订) 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 (2014年07月29日发布,2014年07月29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07月29日发布,2014年07月29日实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

    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01日生效) (2005年08月26日发布,2005年11月01日实施,2014年07月29日修订) 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Article 11 Any manufacturer that has obtained the manufacture license of precursor chemicals in Category I or has completed the submission-for-the-record formalities for the manufacture of precursor chemicals in Category II or Category III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first paragraph of Article 13 of these Regulations may sell self-manufactured precursor chemicals. However, if such manufacturer is to set up a sales office outside the factory for the sales of precursor chemicals in Category I, it shall obtain the distribution licens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se Regulations.

    Pharmaceutical simple recipe of the pharmaceutical precursor chemicals in Category I shall be sold by designated narcotic drug distributors, and shall not be reta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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