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18年03月19日发布,2018年03月19日实施) 第十二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十二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十二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 (2014年07月29日发布,2014年07月29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十二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正版) (2013年12月07日发布,2013年12月07日实施,2014年07月29日修订) 第十二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 (2013年07月18日发布,2013年07月18日实施,2013年12月07日修订) 第十二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10年03月01日生效) (2009年09月09日发布,2010年03月01日实施,2013年07月18日修订) 第十二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