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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于2014年12月01日生效) (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01日实施) 十八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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