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修正版) (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01日实施,2021年06月10日修订)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修正版)(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