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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修正版) (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01日实施,2021年06月10日修订)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修正版)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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