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用于增加支出或者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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