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5年01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八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5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版)将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中的“政府预算”修改为“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