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于2015年05月01日生效) (2014年11月01日发布,2015年05月01日实施) 五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