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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于2015年05月01日生效)
(2014年11月01日发布,2015年05月01日实施)
五十四
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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