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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