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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于2015年04月24日生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二)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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