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于2015年04月24日生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七十九条中的“代表机构”。

    (二)将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删去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中的“或者个人”。

    (四)删去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五)将第一百二十二条修改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六)删去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七)删去第一百三十条中的“具有合法资格的”。

    (八)删去第一百三十二条。

    (九)将第一百六十五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并删去第六项中的“或者代表机构”。

    (十)删去第一百六十八条。

    (十一)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七条,并删去其中的“从业资格”。

    (十二)将第一百七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十三)将第一百七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和第二款。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