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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