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自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法规同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当以本条例为准,负责进行清理,并报请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或加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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