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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于2006年07月01日生效)
(2005年12月29日发布,2006年07月01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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