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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2年10月26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修正版)
(2009年04月24日发布,2009年10月01日实施,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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