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邮政企业应当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分支机构、 邮亭、 报刊亭、邮筒等设施,或者进行流动服务。
城市居民楼应当设置住户接收邮件的信报箱。
在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和宾馆内,应当设有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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