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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2年10月26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修正版) (2009年04月24日发布,2009年10月01日实施,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于1987年01月01日生效) (1986年12月02日发布,1987年01月01日实施,2009年04月24日修订)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 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

    (二) 国内报刊发行;

    (三) 邮政储蓄、邮政汇兑;

    (四)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适合邮政企业经营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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