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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2年10月26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修正版)
(2009年04月24日发布,2009年10月01日实施,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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