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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2年10月26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修正版) (2009年04月24日发布,2009年10月01日实施,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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