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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二)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五)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2年10月26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二)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五)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修正版) (2009年04月24日发布,2009年10月01日实施,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二)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五)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于1987年01月01日生效) (1986年12月02日发布,1987年01月01日实施,2009年04月24日修订)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 邮政标志服和邮政专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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