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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四十四条

    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一)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

    (二)盖销或者划销的;

    (三)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2年10月26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一)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

    (二)盖销或者划销的;

    (三)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修正版) (2009年04月24日发布,2009年10月01日实施,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一)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

    (二)盖销或者划销的;

    (三)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于1987年01月01日生效) (1986年12月02日发布,1987年01月01日实施,2009年04月24日修订) 第十九条

    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一) 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公告已经停止使用的;

    (二) 盖销或者划销的;

    (三) 污染、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四) 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剪下的邮票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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