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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2年10月26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修正版) (2009年04月24日发布,2009年10月01日实施,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于1987年01月01日生效) (1986年12月02日发布,1987年01月01日实施,2009年0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用户因损失赔偿同邮政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邮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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