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于1987年01月01日生效) (1986年12月02日发布,1987年01月01日实施,2009年0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一) 挂号信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
(二) 保价邮件, 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三) 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四) 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