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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2年10月26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修正版) (2009年04月24日发布,2009年10月01日实施,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于1987年01月01日生效) (1986年12月02日发布,1987年01月01日实施,2009年0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一) 平常邮件的损失;

    (二) 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三) 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四) 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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