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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五十二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2年10月26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五十二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修正版) (2009年04月24日发布,2009年10月01日实施,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五十二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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