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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六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2年10月26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六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修正版) (2009年04月24日发布,2009年10月01日实施,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六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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