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隐匿、 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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