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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

    (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2年10月26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

    (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修正版) (2009年04月24日发布,2009年10月01日实施,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

    (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于1987年01月01日生效) (1986年12月02日发布,1987年01月01日实施,2009年0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故意损毁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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