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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八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

    国际邮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邮政专用品,是指邮政日戳、邮资机、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邮袋和其他邮件专用容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2年10月26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八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

    国际邮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邮政专用品,是指邮政日戳、邮资机、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邮袋和其他邮件专用容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修正版) (2009年04月24日发布,2009年10月01日实施,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八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

    国际邮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邮政专用品,是指邮政日戳、邮资机、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邮袋和其他邮件专用容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于1987年01月01日生效) (1986年12月02日发布,1987年01月01日实施,2009年04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邮件: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二) 信件:指信函和明信片。

    (三) 平常邮件: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四) 给据邮件: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五) 国际邮递物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印刷品和邮包。

    (六) 邮政专用物品:指邮政日戳、邮政夹钳和邮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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