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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4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于2004年01月01日生效) (2003年06月28日发布,2004年01月01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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