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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三)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4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于2004年01月01日生效) (2003年06月28日发布,2004年01月01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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