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